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》在2017年1月1日起已正式實施,其中第二十九規定“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,
應當依法憑相應的許可證件或者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,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
單位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, 不得向個人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。
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、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或者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后,
將品種、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實時錄入公安部門的監管信息系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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